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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: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适用撤职处分吗?
[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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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来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

转自中纪委网站


网友“蒲忱同志”: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中处分种类第三项“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”,“其中,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”请问:在高等学校中,由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工作人员,是否适用“撤职”处分?如不适用“撤职”,而适用“降低岗位等级”处分的话,是应降低行政职级、职员职级还是专业技术职务?如,某同志担任学校某行政管理部门副处长(副处级),职员职级4级,副研究员职称,在给予“降低岗位等级”处分时,应如何操作? 



  中央纪委法规室:您好!按照办理网络留言的惯例,我们不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,现就留言涉及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。

  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五条规定,撤职的处分种类只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。因此,由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,由于不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不适用撤职处分,而是适用“降低岗位等级”等处分。

  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七条规定,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,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。因此,对留言涉及到的情况,可按照此规定,酌情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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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